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19楼综合受理1-6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 月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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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月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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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及《关于XX的许可决定书》.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关于xx的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1,2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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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19楼综合受理1-6号窗口 电话:0531-878921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pyspjsczrk@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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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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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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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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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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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设立学校的受理条件:1、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学校分立的受理条件:1 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2 分立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学校合并的受理条件:1 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2 合并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终止办学的受理条件:1 符合法定终止条件。 2 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筹设(正式设立)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筹设(正式设立)情况报告(示例、说明).doc | 1、筹设(正式设立)情况报告(空白表格).doc |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示例、说明).doc | 2、.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空白表格).doc |
学校章程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3、学校章程(示例).doc | 3、学校章程(空白表格).doc |
校舍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4、校舍证明(示例).doc | 4、校舍证明注意事项.doc |
党组织建设工作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5、党组织建设工作证明文件(示例).doc | 5、党组织建设工作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 |
民办学校分立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6、民办学校分立申请表(示例、说明).doc | 6、民办学校分立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剩余财产处置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7、剩余财产处置方案(示例样表).doc | 7、剩余财产处置方案(空白表格).doc |
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8、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示例样表).doc | 8、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空白表格).doc |
民办学校合并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9、民办学校合并申请表(示例、说明).doc | 9、民办学校合并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民办学校终止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0、终止申请表(示例).doc | 10、终止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财务清算报告(终止)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11、财务清算报告(示例样表).doc | 无 |
终止公告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2、终止办学公告(示例).doc | 12、终止办学公告(空白表格).doc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示例样表).doc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提出受理意见。材料齐全的,准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15 |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 | 结合审查意见,组织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对申报材料和实际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勘查和评审意见。 | 3 |
决定 | 结合勘查和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13 |
制证发证 | 根据审批结果,制证、发证;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平阴县人民政府 | 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司法局1703室 | 0531-8788369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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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78921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pyspjsczrk@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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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9楼审批服务大厅“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785410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86
电子邮箱:pyspjjdgl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