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平阴县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新区农业农村局1楼政务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分厅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新区农业农村局1楼政务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分厅综合窗口 电话:0531-8766930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农机字〔2024〕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市)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给予重点补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农机字〔2024〕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市)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给予重点补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购置已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系统的产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购机发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4.jpg | 4.jpg |
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2.jpg | 2.jpg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1.png | 1.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兑付补贴 | 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 20 |
审验公示 | 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 | 18 |
受理 | 审查购机者提交的相关材料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平阴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 | 0531-8788369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 0531-82567000(市中区人民法院)、0531-85030000(槐荫区人民法院)、0531-87221152(长清区人民法院)、0531-87712368(平阴县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厂家上传铭牌不及时,无法及时办理补贴手续。 |
解答 | 立即联系经销商,协调厂家尽快上传铭牌,进而尽快为农户办理补贴手续。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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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新区农业农村局1楼政务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分厅综合窗口
电话:0531-8766930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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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平阴县榆山街道锦龙路平阴县农业农村局515室
电话:0531-8788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