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平阴县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新区农业农村局1楼政务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分厅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调运检疫证书.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新区农业农村局1楼政务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分厅综合窗口 电话:0531-87870731 网址:https://iam.agri.cn/idp/authcenter/ActionAuthChain?entityId=ms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 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
发布令号(文号) | GB 15569-2009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内容等符合调运检疫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调运检疫证书.pdf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5 |
审查决定 |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产地检疫的,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1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平阴县人民政府 | 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司法局1703室 | 0531-8788369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 197 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 978 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 1067 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 119 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新区农业农村局1楼政务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分厅综合窗口
电话:0531-87870731
网址:https://iam.agri.cn/idp/authcenter/ActionAuthChain?entityId=ms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平阴县锦龙路和锦东大街交叉口北150米平阴农林大厦5楼515房间
电话:0531-8788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