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14:00-17:30 | 办理地点 | 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9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窗综合受理区1、2号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村居、乡镇民政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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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审批表进行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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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9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窗综合受理区1、2号窗口 邮寄地址:平阴县府前街21号平阴县民政局一楼101救助科 电话:0531-87883967 电子邮箱:pyxmzjzzrsk@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4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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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本人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是 | 身份证图样.jpg | 身份证正面图.jpg 身份证背面图.jpg |
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镇(街道)民政部门发放 | 是 | 社会救助申请书(样表).docx | 社会救助申请书(空白表).docx 平阴县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doc 平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doc |
本人户口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是 | 2e47f2f6069286143ebd219d824451e.jpg | 无 |
诊断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医院出具 | 是 | 347117215dfd77f75839e581b40bdf8.jpg | 无 |
住院结算单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自备或相关单位出具 | 是 | 004d3c930c8126ff27c51fc29eea9f7.jpg | 无 |
公示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村居出具 | 是 | be3b6a4880bdcfc44f8263a173077b6.jpg | 无 |
银行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银行发放 | 是 | 713ec5cbd317ef57cd90464fec3d0c3.jpg | 无 |
个人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出具 | 是 | 12546f94c295ff8c7c97d7d4e2ae2c6.jp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备案 | 将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审批表进行备案 | 10 | 上报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政策规定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平阴县人民政府 | 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 | 0531-8788369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 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 0531-82567000(市中区人民法院)、0531-85030000(槐荫区人民法院)、0531-87221152(长清区人民法院)、0531-87712368(平阴县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目前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
解答 | 收入和其他困难群众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或在享受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总额仍在3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人口分别给予3至6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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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9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窗综合受理区1、2号窗口
邮寄地址:平阴县府前街21号平阴县民政局一楼101救助科
电话:0531-87883967
电子邮箱:pyxmzjzzrsk@jn.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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