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程序类型 | 一般程序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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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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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平阴县府前街35号412室 电话:按项目类型选择:农业水利类(0531-86191841);能源、交通运输类项目(0531-86191924 );信息产业、高技术类(0531-86191320);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类(0531-86191837);房地产类(0531-86191678);流通物流类(0531-86191874);社会事业类(0531-86191844);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类(0531-8619130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8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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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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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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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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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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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1.立案 |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办公室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7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
2.调查取证 |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无 |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
3.法制审核 | 对拟给予较重处罚以及重大、负责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 5个工作日 | 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
4.行政处罚告知 |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 无 | 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出具听证告知书 |
5.陈述、申辩和听证 |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组织听取;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 要求听证的,30日内组织听证 |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
6.处罚决定 | 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 无 |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7.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送达当事人 |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 | 送达回证 |
8.执行 |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作出罚款处罚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出具结案审查表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平阴县人民政府 | 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 | 0531-8788369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 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 0531-82567000(市中区人民法院)、0531-85030000(槐荫区人民法院)、0531-87221152(长清区人民法院)、0531-87712368(平阴县人民法院) |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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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平阴县府前街35号412室
电话:按项目类型选择:农业水利类(0531-86191841);能源、交通运输类项目(0531-86191924 );信息产业、高技术类(0531-86191320);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类(0531-86191837);房地产类(0531-86191678);流通物流类(0531-86191874);社会事业类(0531-86191844);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类(0531-8619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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