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平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大街37号平阴县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分中心(平阴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楼优抚窗口 |
联办机构 | 去世军人服役部队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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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大街37号平阴县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分中心(平阴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楼优抚窗口 电话:0531-877118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烈士褒扬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烈士褒扬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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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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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核办理 | 真实性、合规性、适当性审核 | 19 |
受理 | 受理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平阴县人民政府 | 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 | 0531—8771236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 0531-82567000(市中区人民法院)、0531-85030000(槐荫区人民法院)、0531-87221152(长清区人民法院)、0531-87712368(平阴县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大街37号平阴县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分中心(平阴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楼优抚窗口
电话:0531-877118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大街37号平阴县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分中心(平阴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楼服务台
电话:0531-8771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