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基本编码:37203055400101

实施编码:11370124MB284717624372030554001

事项版本:1241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平阴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1-5号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办税服务厅导服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办税服务厅导服台
电话:0531-8785410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157773/index.htmi?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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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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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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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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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3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2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合同中文译本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合同(协议)或交易凭证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示例.doc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送达 送达 0
办结 办结 0
受理并审查 受理并审查 0
申请 申请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平阴县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 0531-8788369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0531-82567000(市中区人民法院)、0531-85030000(槐荫区人民法院)、0531-87221152(长清区人民法院)、0531-87712368(平阴县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对外支付需要备案吗?
解答 对外支付单笔等值不超过5万美元的,不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办税服务厅导服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7楼办税服务厅导服台
    电话:0531-8785410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157773/index.htmi?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19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10楼监督管理科
    电话:0531-878551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pyspjjdgl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