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207500300101

实施编码:12371203494400097X4372075003001

事项版本:1242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钢城区档案馆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到11:30,下午14:00到17:30,10月到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到11:30,下午14:00到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4号综合业务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档案查询实际情况确定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档案的利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4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7688192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介绍信等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介绍信.doc 介绍信.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申请材料和需求进行受理 1
审查 对申请材料和需求进行审查 1
办结 提供档案利用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怎样提高查档的成功率?
解答 请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查档内容填写信息尽可能具体、详细,这样更有便于查找到您的相关档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4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7688192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688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