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综合受理I 61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样本.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印发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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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窗口 电话:0531-75875819;13863433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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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负责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推荐表(样表).doc |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推荐表.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单位及个人申请 | 根据有关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5 |
| 评审公布 |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单位和人员名单 | 14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39室 | 0531-7587800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 |
| 解答 |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有关条件可以申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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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窗口
电话:0531-75875819;1386343329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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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587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