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00017910100403

实施编码:11371203057926787C4000179101004

事项版本:76.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国共产党济南市钢城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I 65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样本.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1室;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I 65
电话:0531-768811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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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编办发〔2014〕4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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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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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编办发〔2014〕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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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编办发〔2014〕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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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系统下载 注销登记样表.docx 注销登记样表.docx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原尺寸 申请人自备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原尺寸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5
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3
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5
发(缴)证章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1
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39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1室;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I 65
    电话:0531-768811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7室
    电话:0531-7688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