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中国共产党济南市钢城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I 65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样本.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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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1室;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I 65 电话:0531-768811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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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编办发〔2014〕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编办发[2014]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编办发[2014]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件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系统下载 | 是 | 变更登记.docx | 变更登记.docx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原尺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 - |
| 受理 |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 5 |
| 审查 |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 3 |
| 核准 |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5 |
| 发(缴)证章 |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 1 |
| 公告 |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39室 | 0531-7587800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1室;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I 65
电话:0531-768811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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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7室
电话:0531-7688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