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基本编码:37306000600101

实施编码:11371203004357875w4373060006001

事项版本:1244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工程建设I 67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登记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7号窗口
电话:0531-76976158;0531-76881337;18663497919;1526342777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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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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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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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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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报备案材料真实完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管道走向示意图 原件 1 纸质 暂无规定。 申请人自备 管道企业提供。 停运、封存、报废石油天然气管道走向示意图.docx 停运、封存、报废石油天然气管道走向示意图.docx
安全防护方案 原件 1 纸质 暂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由管道企业提供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防护方案.docx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防护方案.docx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申请表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暂无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按照省、市、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文件提供 对跨设区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和停止运行封训管道重新启用告知流程图 - 副本.docx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申请表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申请表.docx
停止运行、封存、备案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登记表 复印件 1 纸质 暂无规定。 政府部门核发 按照省、市、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文件提供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登记表.docx
管道企业停运、封存、报废决定文件 原件 1 纸质 暂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管道企业停运、封存、报废决定、通知、会议纪要、书面说明等。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决定性文件.docx
管道完整性评价报告 原件 1 纸质 暂无规定。 其他 由具有相关资质机构出具。 停运、封存、报废石油天然气管道完整性评价报告.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 0
审查 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0
申请 企业提出申请材料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39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主要依据是什么?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7号窗口
    电话:0531-76976158;0531-76881337;18663497919;1526342777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9楼933A室
    电话:0531-7688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