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窗口 电话:0531-7689237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存款单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经营场所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住建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分社经理劳动合同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4、分社经理劳动合同(示例样表).pdf | 文件一.docx |
分社经理身份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分社经理履历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2、分社经理履历表(示例样表).pdf | 2、分社经理履历表(空白表).docx |
分社营业执照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局核发 | 是 | 无 | 无 |
分社经理身份证明(均需提供)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2、分社经理身份证明(示例样表).pdf | 文件一.docx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均需提供)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局核发 | 是 | 1、《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示例样表).pdf | 文件一.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决定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0 |
审查 | 全年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建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 0 |
受理 | 收件并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窗口
电话:0531-7689237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790996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