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1610300401

实施编码:1137120300435786724000116103004

事项版本:2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92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92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电话:0531-75879878
电子邮箱:gchbyjk@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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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环环评〔2020〕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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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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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发布令号(文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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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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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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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发布令号(文号)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
具体规定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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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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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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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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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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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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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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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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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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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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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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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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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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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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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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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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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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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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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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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及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 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 3、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权限范围; 4、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5、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6、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公众参与说明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docx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docx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docx
基础信息表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基础信息表.xlsx 基础信息表.xls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纸质材料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1
审查 对项目进行论证,并作出审批决定,出具批复 13
办结 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92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电话:0531-75879878
    电子邮箱:gchbyjk@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5879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