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1911600301

实施编码:11371203MB2868196Y4000119116003

事项版本:2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钢城区城乡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88水务局/昌源水务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4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审批结果样本.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88水务局/昌源水务窗口
电话:0531-7689810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城市建设的项目法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论证报告、防洪评价报告书(表)。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论证报告、防洪评价报告书(表)(示例样表).pdf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论证报告、防洪评价报告书(表)(空白表格).pdf
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书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承诺书或协调意见书(示例样表).doc 承诺书或协调意见书(空白表格).doc
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示例样表).pdf 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空白表格).pdf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补偿措施实施方案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补偿措施方案(示例样表).pdf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补偿措施方案(空白表格).pdf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 -
受理 受理 1
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 -
审查 审查 3
许可决定 许可决定 7
送达 送达 3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88水务局/昌源水务窗口
    电话:0531-7689810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88水务局/昌源水务窗口
    电话:0531-77909969
    网址:http://lwgc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