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E区(不动产服务专区)自然资源E42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4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xx关于同意xx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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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E42自然资源局窗口 电话:0531-75873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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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管理办法。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考察或者拍摄对象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实施主体是外国人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作方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是 | 1.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作方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pdf | 1.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作方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docx |
| 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pdf | 2.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docx |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政府部门制定标准文本;申请人进行信息填写 | 是 | 3.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申请表.pdf | 3.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申请表.doc |
| 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4.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pdf | 4.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内容 | 7 |
| 批准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满足要求的,予以批准,核发证书;不满足要求的,不予以批准,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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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E42自然资源局窗口
电话:0531-7587360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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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688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