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处理设施

基本编码:00011712200306

实施编码:11371203MB286464694000117122003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钢城区城市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5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变更许可.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许可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I 65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891959;138634355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办字〔2020〕85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47项,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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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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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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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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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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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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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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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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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变更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变更申请表.docx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变更申请表.docx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环境卫生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筑垃圾处置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材料,或者通过政务服务网 -
受理 材料审核 -
审查并决定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I 65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891959;138634355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5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89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