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8-2号政务服务大厅B区(公安综合服务大厅)一楼6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8-2号政务服务大厅B区(公安综合服务大厅)一楼6号窗口 电话:0531-7896718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2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8〕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 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公通〔2018〕2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经营旅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 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公通〔2018〕2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八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公通〔2018〕2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经营旅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四)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和示范文本(附件3),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 是 | 附件1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附件1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 提交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填报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 - |
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8-2号政务服务大厅B区(公安综合服务大厅)一楼6号窗口
电话:0531-7896718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8号
电话:0531-7896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