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基本编码:000109127000A1

实施编码:1137120000435795554000109127000

事项版本:3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8-2号政务服务大厅B区(公安综合服务大厅)一楼6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8-2号政务服务大厅B区(公安综合服务大厅)一楼6号窗口
电话:0531-7896718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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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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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1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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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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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2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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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18〕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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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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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 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鲁公通〔2018〕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经营旅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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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15〕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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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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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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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 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鲁公通〔2018〕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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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八 号 
具体规定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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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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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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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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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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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鲁公通〔2018〕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经营旅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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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四)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和示范文本(附件3),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附件1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提交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填报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
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8-2号政务服务大厅B区(公安综合服务大厅)一楼6号窗口
    电话:0531-7896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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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31-7896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