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5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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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s://qclt.mofco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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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5号窗口 电话:0531-75716065 网址:http://jnbusiness.jinan.gov.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商字〔2021〕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及发票管理 (二)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 2.备案流程 1.企业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http: //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1),注册并录入企业完整信息。 2.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逐级上报 (已承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权力事项下放的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相关备案事宜)。 3.企业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 报省商务厅 4.申请材料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内予以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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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商字〔2021〕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及发票管理 (二)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 2.备案流程 1.企业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http: //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1),注册并录入企业完整信息。 2.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逐级上报 (已承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权力事项下放的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相关备案事宜)。 3.企业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 报省商务厅 4.申请材料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内予以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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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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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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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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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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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企业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是 | 样本.png | 样本.png |
二手车流通企业信息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 是 | 样本.jpg | 样本.jpg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合同样本.png | 合同样本.png |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样本.png | 身份证样本.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确认备案状态。 | 1 |
审核 | 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3 |
受理 | 接受企业备案申请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备案信息推送时间? |
解答 | 系统内确认备案通过后,商务部实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和税务总局。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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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5号窗口
电话:0531-75716065
网址:http://jnbusiness.jinan.gov.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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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5716065
网址:http://jnbusiness.j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