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钢城区烟草专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黄羊山大街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北100米院内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烟草分厅1楼综合业务专区综合业务窗口01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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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黄羊山大街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北100米院内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烟草分厅1楼综合业务专区综合业务窗口01 电话:0531-75718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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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 | 网上申请为申请人按照填写要求自行填写,现场申请为证件管理员协助在系统内填写 | 是 | 申请表.png | 申请表.png |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无 | 无 |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查—实地核查/听证/评审/检验/检测—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 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审批 | 2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莱芜市烟草专卖局 | 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84号 | 0531-75718933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黄羊山大街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北100米院内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烟草分厅1楼综合业务专区综合业务窗口01
电话:0531-75718833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黄羊山大街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北100米院内钢城区烟草专卖局二楼专卖监督管理科
电话:0531-75718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