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春夏季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秋冬季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J区(人社服务专区)就业综合J76、J78、J77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4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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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就业综合J76-J78窗口 电话:0531-75873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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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社〔2023〕18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24〕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留用率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占本年度完成见习人数的比例。 完成见习人数范围:按照见习协议的规定,如期完成就业见习的人数;以及见习期虽未满,但提前被见习单位留用的人数(见习期内,因见习人员个人原因等提前结束见习的人员数不算在内)。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期未满,见习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办理见习终止业务后,一次性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不得与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重复申领。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财社〔2024〕5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二)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期限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5〕2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见习人员是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自备的见习人员花名册 | 是 | 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示例.png | 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示例.png |
| 工伤保险缴纳凭证或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发票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打印的工伤保险缴纳凭证;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保单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产生的发票。 | 是 | 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图例参考.jpg | 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图例参考.jpg |
| 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银行凭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申报单位自行在银行打印 | 是 | 凭证.png | 凭证.png |
| 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终止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报单位自备 | 否 | 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终止证明模板.png | 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终止证明模板.png |
| 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5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人社部门 | 是 | 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png | 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pn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审核 | 受理见习补贴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10 |
| 受理 | 见习基地所在地有权限的人社部门受理见习补贴申请。 | 3 |
| 申请 | 由见习单位提出见习补贴申请。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39室 | 0531-7587800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见习期未满提前被单位录用,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还能领取吗? |
| 解答 | 可以领取,自2023年1月1日起,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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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就业综合J76-J78窗口
电话:0531-7587303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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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52号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9室、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587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