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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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批文示例.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批文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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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窗口 电话:0531-7688166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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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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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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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农法字〔202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六)守信承诺书;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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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农法字〔202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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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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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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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农法字〔202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在同一个市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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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 (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200亩(含); (二)在县域内跨乡(镇)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 (三)单次通过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篇幅。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示例.doc | 无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篇幅。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纪要示例.docx | 无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3营业执照样本示例.pdf | 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为A4篇幅。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3身份证明示例.pdf | 无 |
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篇幅。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4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示例.doc | 无 |
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篇幅。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5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示例.docx | 无 |
守信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篇幅。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6守信承诺书示例.doc | 无 |
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篇幅。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7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示例.docx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 - |
审查审核 | 审查审核部门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开展资格审查、项目审核。 | 2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窗口
电话:0531-7688166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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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223A办公室
电话:0531-76881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