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 10月1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88水务局/昌源水务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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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88水务局/昌源水务窗口 电话:0531-7689811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其供应的水的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的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其供应的水的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水质检测报告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委托中介单位监测 | 是 | 水质检测报告.pdf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docx |
与有资质的水质检测企业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或委托 | 是 | 水质检测委托合同(标准版).pdf | 水质检测委托合同(标准版).pdf |
水质检测的管理制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己准备 | 是 | 水质管理制度.docx | 水质管理制度.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0 |
审查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0.5 |
备案 | 对水质监测报告进行备案存档 | 0.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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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88水务局/昌源水务窗口
电话:0531-7689811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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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7909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