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A区(税务综合专区)潮汐窗口A05、A01、A02、A04、A03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样本.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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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1-A05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883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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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制度,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第二款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 (样表).doc |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送达 | 送达 | 0 |
| 决定 | 决定 | 1 |
| 审查/核准 | 审查/核准 | 29 |
| 受理 | 受理 | 0 |
| 申请 | 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8794936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问题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哪些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
| 解答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
|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解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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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1-A05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88309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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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7909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