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E42自然资源局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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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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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xls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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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E42自然资源局窗口 电话:0531-7587386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申请.docx | 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申请.docx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省级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林木采伐许可证.docx | 林木采伐许可证.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验收 | 采伐完毕后,由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提出对采伐作业质量进行验收的申请。 | 1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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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E42自然资源局窗口
电话:0531-7587386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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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5873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