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伐作业质量的检查验收

基本编码:37101502300101

实施编码:11371203MB286753XF4371015023001

事项版本:1242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E42自然资源局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xls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E42自然资源局窗口
电话:0531-7587386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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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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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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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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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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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申请.docx 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申请.docx
林木采伐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省级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docx 林木采伐许可证.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验收 采伐完毕后,由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提出对采伐作业质量进行验收的申请。 13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E42自然资源局窗口
    电话:0531-7587386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5873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