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登记备案

基本编码:373075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1203K21349565T4373075001001

事项版本:1241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国共产党济南市钢城区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到11:30,下午14:00到17:30,10月到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到11:30,下午14:00到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5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档案管理权变更备案审查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5号窗口
电话:0531-7688192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档案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档案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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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使档案管理权发生了变化。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档案全宗介绍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自备本单位档案全宗介绍材料,全面、详细、准确说明单位档案管理权变化的具体情况。 档案全宗介绍.png 档案全宗介绍.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决定 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0.5
审查 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0.5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单位档案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
解答 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5号窗口
    电话:0531-7688192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688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