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新办审批

基本编码:00016422500101

实施编码:11371203MB2866692T4000164225001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791277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森林防火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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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森林防火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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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1988〕7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各级护林防火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广泛深入地做好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发动单位和个人签订护林防火公约,共同遵守。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对青少年加强护林防火教育。   (二)国营和集体林场、林区的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都应根据需要设立固定瞭望哨,并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设立控制火种检查站。   (三)在林区、林缘,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如燃放鞭炮、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等一切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因烧荒、烧灰积肥、烧地堰、烧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必须有护林员或本单位领导人在场;必须组织好足够的人力;必须打好安全防火线;必须没有三级以上的风;必须通知毗连单位。   (四)在林区使用汽油、柴油机械和电动机械,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五)在林区内修理车辆机械,应征得护林防火人员的同意,并具备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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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森林防火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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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许可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许可审批表(样表).doc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许可审批表.doc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来自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示例).docx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
办结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1
送达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61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791277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46号窗口后政务服务体系科
    电话:0531-76890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