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基本编码:000179101004A2

实施编码:11371203057926787C4000179101004

事项版本:13.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国共产党济南市钢城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I 65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样本.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1室;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I 65
电话:0531-768811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编办发〔2014〕4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编办发[2014]4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中编办发[2014]4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略。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系统下载 变更登记.docx 变更登记.docx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原尺寸 申请人自备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原尺寸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原尺寸 申请人自备
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样表.docx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
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5
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3
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5
发(缴)证章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1
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39室 0531-758780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1室;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I 65
    电话:0531-768811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7室
    电话:0531-7688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