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A区(税务综合专区)潮汐窗口A05、A01、A02、A04、A03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金税盘.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将税款盘注销并收回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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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1-A05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883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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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6〕15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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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6〕15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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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6〕15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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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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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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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金税盘或税控盘或税务Ukey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金税盘.jpg | 金税盘.jpg |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身份证样本.jpg | 身份证样本.jpg |
| 《清税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清税申报表-示例.docx | 清税申报表.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收缴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 | 0 |
| 受理 | 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 申请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8794936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该事项是否可以通过自助机办理? |
| 解答 | 不可以。 |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问题 | 存在空白发票能注销税控盘吗 |
| 解答 | 不可以,需将空白发票缴销后在注销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1-A05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88309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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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政策法规科
电话:0531-77909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