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食药卫健I 58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卫生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58食药卫健窗口 电话:0531-7791277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法监字〔201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换人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现公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 ㈠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㈣游泳场(馆); 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㈥商场(店)、书店; 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对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备案管理。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延续样表.docx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docx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doc | 无 |
| 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尺寸、各功能间名称、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布局图样本.jpg | 无 |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由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检测报告.jpg | 无 |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检测报告.jpg | 无 |
| 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jpg | 无 |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样表.docx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受理申请材料 | - |
| 审批 | 审核申请材料 | - |
| 办结 | 办结发证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I 58食药卫健窗口
电话:0531-7791277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46号窗口后政务服务体系科
电话:0531-76890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