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基本编码:00010912000401

实施编码:11370000K2342988484000109120004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友谊大街38号办公楼一楼115办公室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友谊大街38号办公楼一楼115办公室
电话:0531-7682184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具体规定内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通道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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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法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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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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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方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方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方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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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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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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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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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方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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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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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方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方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方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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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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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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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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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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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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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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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员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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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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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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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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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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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大型活动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主管公安机关发放 示例:大型活动审批表.doc 大型活动审批表.doc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填报申请表 填报申请表、递交申请材料 -
公安机关审核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
公安机关审查场所 对活动场所进行审查,是否合格 5
公安机关核发证明 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例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银山公安局 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友谊大街38号 0531-768215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友谊大街38号办公楼一楼11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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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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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31-7682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