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I 61号综合业务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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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8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华侨回国定居证.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华侨回国定居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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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I 61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7791277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5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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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侨发〔2019〕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公安厅(局)、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公安局、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要求,做好为侨服务工作,现就贯彻执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中有关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把握《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五条“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的规定,申请人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回国定居的,无需提供原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取消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提交出入境记录的证明材料,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前,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此外,其他涉及办理华侨回国定居需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事项,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原则上应一律取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要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规范工作流程,为华侨办理回国定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协作。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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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侨发〔2015〕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并请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申请表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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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侨发〔2015〕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每年三月份将华侨来鲁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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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5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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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侨发〔2013〕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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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侨发〔2013〕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应当定期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三月份将华侨回国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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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侨发〔2013〕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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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山东籍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来鲁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已在鲁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鲁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原户籍注销地已没有近亲属的山东籍华侨,可以向本人名下房产、或非原户籍注销地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示例样表).jpg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pdf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示例样表).png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pdf |
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护照.jpg | 护照.jpg |
二寸彩色免冠近照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二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二寸彩色免冠近照.png | 二寸彩色免冠近照.png |
出入境记录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出入境记录(示例样表).png | 出入境记录(空白表格).docx |
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 是 | 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png | 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png |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驻外使领馆核发 | 是 |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jpg |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jpg |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房管所核发 | 是 | 房产证.jpg | 房产证.jpg |
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jpg | 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jpg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营业执照.jpg | 营业执照.jpg |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jpg |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 5 |
审查 | 核查华侨户籍注销信息、居住信息、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 17 |
核准 | 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准 | 10 |
制证、发证 | 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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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7791277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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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46号窗口后面政务服务体系科
电话:0531-76890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