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春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09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出生医学证明样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09窗口 电话:0531-7688096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妇幼字〔202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及申领等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并经审核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监督,书面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由专人分别管理,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发〔2019〕1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各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由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印章管理,加强宣传工作,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进行宣教,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主动及时申领证件,同时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2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辖区内的新生儿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表格样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是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docx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docx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表格样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是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登记表(空白样表).docx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登记表(空白样表).docx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申领单亲出生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是 | 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示例样表).docx | 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示例样表).docx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是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示范样表).docx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示范样表).docx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样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 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是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示例样表).docx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示例样表).docx |
产妇病历复印件(出生超过3个月申领)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复印 | 是 | 病案首页.jpg | 产妇入院记录.jpg |
亲子鉴定声明(出生超过一年未申领的)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样).docx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样).docx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示范样表).docx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示范样表).docx |
亲子关系声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收取并审核办理人申请材料 | 0 |
审核 | 审核相关材料 | 0 |
办结 | 出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618室 | 0531-758780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
解答 | 可以 |
问题 | 如何办理线上《出生医学证明》? |
解答 | 下载“爱山东”APP,搜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完整后选择邮寄或自取。 |
问题 | 线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代办吗? |
解答 | 不可以,必须由母亲发起申请并进行身份核验。 |
问题 | 在外省分娩的能在线办理吗? |
解答 | 不可以,只能是在山东省境内分娩的可以办理。 |
问题 | 可以线上办理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吗? |
解答 | 不可以,目前线上办理只能用于首次签发。 |
问题 | 请问如何更改新生儿姓名? |
解答 | 依据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鲁卫妇幼字〔2024〕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信息变更相应调整”;第四十六条“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姓名作为曾用名”。 |
问题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要什么材料? |
解答 | 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之内办理的,所需要的材料为: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同时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并进行身份核验。 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应当提供助产机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页)等相关材料,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
问题 | 出生证明丢失如何补办? |
解答 | 出生医学证明为属地化管理。应先咨询原签发机构。原签发机构先出具原始材料,拿原始材料及相应证件去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办理补发。 |
问题 | 孩子出生超过一年了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
解答 | 这属于首次签发的范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材料及流程应咨询分娩医院。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09窗口
电话:0531-7688096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钢都大厦东临二层56窗
电话:0531-76880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