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2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济南市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I区(综合审批服务专区)综合受理I 61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森林防火通行证.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森林防火通行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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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I 61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7791277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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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表(延续)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表(延续).pdf |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表(延续).docx |
| 申请办理延续审批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申请办理延续审批的情况说明.pdf | 2.申请办理延续审批的情况说明.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 |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1 |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 0531-8242427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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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I 61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7791277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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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46号窗口后政务服务体系科
电话:0531-76890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