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10月1日至5月1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姚口东路13号羊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7103室;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政通路1号羊里街道办事处北楼2308国土所办公室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32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32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决定书.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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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姚口东路13号羊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7103室;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政通路1号羊里街道办事处北楼2308国土所办公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姚口东路13号羊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7103室;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政通路1号羊里街道办事处北楼2308国土所办公室 电话:133563478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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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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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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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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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填写 | 是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表(样表).doc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表.doc |
| 土地权属争议有关证据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是 | 权属争议裁决有关证明材料.docx | 权属争议裁决有关证明材料.docx |
| 授权委托书(存在委托情形的适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样表).doc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doc |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 | 否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 (1).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 (1).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7 |
| 调查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 120 |
| 决定 | 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
| 解答 |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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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姚口东路13号羊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7103室;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政通路1号羊里街道办事处北楼2308国土所办公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姚口东路13号羊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7103室;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政通路1号羊里街道办事处北楼2308国土所办公室
电话:133563478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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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姚口东路13号羊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7103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姚口东路13号羊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7103室
电话:0531-765212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