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夏季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冬季: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党群服务中心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结果告知书(参考式样).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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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党群服务中心 电话:0546-565147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2021〕7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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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2021〕7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违规骗取低保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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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1〕5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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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1〕5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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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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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1: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受理条件2: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纸打印即可 | 申请人自备 | 在网站下载空白表格,按规定填写即可 | 是 | 山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样表).docx | 山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样表).docx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申请低保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证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证 | 否 | 残疾人证式样.jpeg | 残疾人证式样.jpeg |
劳动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 是 |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doc |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doc |
居住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张复印居住证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 是 | 居住证上传式样.docx | 居住证上传式样.docx |
居民户口簿(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张复印的户口簿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是 | 户口簿上传式样.png | 户口簿上传式样.pn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线下办理的,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张上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机关核发的身份证件 | 是 | 身份证上传式样.png | 身份证上传式样.png |
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在居住地查询到的社保缴费单据即可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或是去当地人社部门经办服务大厅查询打印 | 是 | 社保缴费证明(式样).jpg | 社保缴费证明(式样).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 0 |
审核 |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 10 |
确认 | 确认低保对象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利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东营市利津县利一路119号 | 0546-620639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利津县人民法院 | 营市利津县利一路114号 | 0546-562751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低保对象? |
解答 | 低保认定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
问题 | 外地户籍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在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
解答 |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以上条件均满足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
问题 | 低保审核确认需要哪些流程? |
解答 | 乡镇(街道)受理困难群众低保申请后,应当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 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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