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基本编码:00011821900502

实施编码:11371202004357306X4000118219005

事项版本: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交通运输专区区交通运输A104、A105、A106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1楼115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A104-A106
电话:0531-7626065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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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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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证照变更的法定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原始证件尺寸 政府部门核发 交通部门核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pdf
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示例).docx 山东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docx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租赁合同.png 不动产权证书.jpg
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
审核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许可或备案决定,送达准予许可或备案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备案决定书》。 5
决定 1.做出准予许可或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及其他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备案决定书》。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1楼115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A104-A106
    电话:0531-7626065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法规科2楼207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5877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