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区民政局4楼43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B209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收养登记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区民政局4楼43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B209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133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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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登记处具备管辖权,并且具备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1 | 纸质 | 户口簿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户口簿 | 是 | 户口样表.jpg | 户口样表.jpg |
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提供身份证原件或者电子身份证均可,由登记机关协助印刷。 | 申请人自备 | 居民身份证原件(电子或者实体的均可) | 是 | 电子身份证样图.jpg | 身份证样图.jpg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等均可 | 其他 | 公安机关出具 | 是 | 捡拾报案证明.jpg | 捡拾报案证明.jpg |
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等均可。 | 其他 | 由申请人单位或者所在村(居)委会开具。 | 是 | 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情况证明.jpg | 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情况证明.jpg |
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无子女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开具 | 是 | 生育情况表.jpg | 生育情况表.jpg |
申请人子女情况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等均可。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出具 | 是 | 个人子女情况声明.jpg | 个人子女情况声明.jpg |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结婚证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可以直接出具结婚证代替 | 是 | 结婚证2.jpeg | 结婚证1.jpg |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B5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纸质报告均可。 | 申请人自备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是 | 样图-体检报告.pdf | 样图-体检报告.pdf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纸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规定的附件表格 | 是 | 空白样表-收养登记申请书.doc | 空白样表-收养登记申请书.doc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等均可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出具 | 是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样图.webp.jpg | 无犯罪记录证明样图1.JPE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6.颁证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颁发给申请人 | 0 |
5.登记 | 核实系统内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身份信息,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盖章和钢印。 | 1 |
4.报批 | 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收养信息系统,打印并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 | 1 |
3.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 1 |
2.受理 |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 1 |
1.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收养继子女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解答 |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区民政局4楼43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B209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133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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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区民政局4楼416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0531-7611365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