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基本编码:37102000300101

实施编码:1137120249441662XL4371020003001

事项版本:1241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213农业农村窗口;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502房间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213农业农村窗口;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502房间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莱芜区农业农村局4楼404房间
电话:0531-7611081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电子邮箱:lwnyncj@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当事人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示例.PDF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结案归档 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0
调解 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的事实在按有关规定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基础上进行调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结调解 0
受理 符合调解条件的, 受理调解,并告知各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期限 ; 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死亡方丧葬事宜未结束、伤残治疗未终结、伤残者未定残、或财产损失未确定的不予受理 0
申请 当事人自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一定能调解成功?
解答 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的事实在按有关规定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基础上进行调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结调解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213农业农村窗口;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502房间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莱芜区农业农村局4楼404房间
    电话:0531-7611081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电子邮箱:lwnyncj@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督察科,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莱芜区农业农村局3楼306房间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莱芜区农业农村局3楼306房间
    电话:0531-76126299,0531-7611638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电子邮箱:lwnyncj@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