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5号莱芜区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厅1号窗口、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26号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治安大队2楼212室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5号莱芜区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厅1号窗口、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26号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治安大队2楼212室 电话:0531-7566733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出口单位提交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出口民爆物品情况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出口企业提供 | 是 | 样表范例.doc | 样表范例.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接收材料 | 接收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到何处备案? |
解答 | 出口的爆破作业单位凭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到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行政大厅公安窗口办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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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5号莱芜区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厅1号窗口、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26号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治安大队2楼212室
电话:0531-75667337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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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26号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治安大队212室
电话:0531-7566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