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2033800501

实施编码:1137120249441662XL4000120338005

事项版本:2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农业农村窗口B21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601房间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其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农业农村窗口B21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601房间
电话:0531-7851166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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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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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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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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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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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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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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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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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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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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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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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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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 (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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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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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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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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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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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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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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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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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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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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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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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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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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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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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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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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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待宰动物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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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对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提起检疫申报,并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相关检疫规程提供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检疫申报单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暂无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新建 DOC 文档 (2) (1).doc 检疫申报单.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检疫 受理申请,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农业农村窗口B21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601房间
    电话:0531-7851166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督察科,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38号莱芜区农业农村局3楼306房间
    电话:0531-7612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