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1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水利工程项目备案回执.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事项,无办理结果材料。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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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1窗口 电话:0531-7612670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水规字〔202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第二款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建〔1998〕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水规字〔202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第二款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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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建管〔2013〕3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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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建〔1995〕1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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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主体工程开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开工备案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报告.doc |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报告.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开工备案多久时间提交? |
解答 |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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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1窗口
电话:0531-7612670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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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行政审批局二楼督查科
电话:0531-7612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