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工程建设专区住建综合窗口B209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竣工结算备案办理结果示例.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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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工程建设专区住建综合窗口B209。 电话:0531-762108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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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济建发〔202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发承包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 三、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附件1)、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附件2); (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 四、建设发包方网上上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信息后将纸质资料送至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资料齐全、数据对应、签章齐全后5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3)。 五、全面加强施工过程期中价款结算,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进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 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发承包双方可向备案管理机构提出竣工结算延期备案的申请,写明原因并就结算备案时限予以承诺。承诺应载明工程项目明细并有建设发承包双方及参与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承诺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单体工程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因建设发承包双方结算分歧严重,导致工程完工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损害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选择相应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持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及工程项目明细说明2份到备案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八、建设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促进竣工结算工作顺利进行,超过承诺竣工结算时限仍未办理备案的项目,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不良行为。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6日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济建发〔202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发承包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 三、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附件1)、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附件2); (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 四、建设发包方网上上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信息后将纸质资料送至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资料齐全、数据对应、签章齐全后5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3)。 五、全面加强施工过程期中价款结算,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进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 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发承包双方可向备案管理机构提出竣工结算延期备案的申请,写明原因并就结算备案时限予以承诺。承诺应载明工程项目明细并有建设发承包双方及参与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承诺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单体工程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因建设发承包双方结算分歧严重,导致工程完工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损害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选择相应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持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及工程项目明细说明2份到备案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八、建设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促进竣工结算工作顺利进行,超过承诺竣工结算时限仍未办理备案的项目,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不良行为。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概况 2.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 3.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6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济建发〔202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发承包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 三、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附件1)、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附件2); (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 四、建设发包方网上上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信息后将纸质资料送至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资料齐全、数据对应、签章齐全后5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3)。 五、全面加强施工过程期中价款结算,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进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 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发承包双方可向备案管理机构提出竣工结算延期备案的申请,写明原因并就结算备案时限予以承诺。承诺应载明工程项目明细并有建设发承包双方及参与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承诺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单体工程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因建设发承包双方结算分歧严重,导致工程完工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损害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选择相应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持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及工程项目明细说明2份到备案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八、建设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促进竣工结算工作顺利进行,超过承诺竣工结算时限仍未办理备案的项目,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不良行为。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概况 2.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 3.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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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竣工结算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填表 | 是 | 竣工结算备案示例范本.jpg | 竣工结算备案空白样表.jpg |
| 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真实性承诺书.doc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真实性承诺书.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备案 |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
| 解答 |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工程建设专区住建综合窗口B209。
电话:0531-762108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12楼1207室;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217045;0531-761262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4588&userids=G4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