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6421100901

实施编码:11371202MB2867513E4000164211009

事项版本:6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专区社会事务B207、B206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B206-B207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1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lwspjshsw@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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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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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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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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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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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1.使用林地申请表.pdf 1.使用林地申请表.docx
建设项目批件或说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按实际材料规格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pdf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docx
工程设施内容及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pdf 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docx
现场查验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4.现场查验表.pdf 4.现场查验表.docx
国有林场、苗圃所属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国有林场、苗圃所属管理部门 5.国有林场、苗圃所属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pdf 5.国有林场、苗圃所属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docx
公示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6.公示材料.pdf 6.公示材料.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符合准入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5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0
决定 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满足要求的,予以批准,核发证书;不满足要求的,不予以批准,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3
送达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B206-B207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1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lwspjshsw@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