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专区社会事务B206、B207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xxxx批复.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xx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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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B206-B207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15;0531-761267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lwspjshsw@jn.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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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设立广播电视站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加盖公章 | 其他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设立广播电视站申请表(样表).docx | 设立广播电视站申请表(空表).docx |
| 可行性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加盖公章 | 其他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可行性报告样本.doc |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可行性报告样本.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提交开办广播电视站申请材料 | 2 |
| 办理 | 接收申请开办广播电视站的相关材料并审查 | 15 |
| 办结 |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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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B206-B207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15;0531-761267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lwspjshsw@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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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