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A101-A105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下载.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A101-A105 电话:0531-75678099;0531-761266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lwspjsssp@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处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最标准,发生除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更换,建标单位应当接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如果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子以记载,如果这种更换使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主要计量特性或检定或校准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提前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时应当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变化的对照表。 2)如果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计量标准保存地点的实验室或设施改造、实验室搬迁等,应当填写《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提供“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上重大变化自查一览表”。对于主要计量特性发生重大变化的计量标准,应当及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复查考核,期间应当暂时停止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 注:如果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建标单位应当通过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等方式确认计量标准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必要时,应当将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重新进行溯源。 3)更换检定或校准人员时,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4)如果建标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更换申请表(样本).pdf |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doc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我声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空白表格 示例无.doc | 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我声明.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根据申报类型,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3 |
审查 | 依据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并报送审查材料 | 12 |
许可审批 |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许可审批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该许可是否收费 |
解答 | 不收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A101-A105
电话:0531-75678099;0531-761266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lwspjsssp@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