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LC370116SWJ371017049000

实施编码:81371202MC097321XR4371017049000

事项版本:44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综合受理C303窗口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质量与安全监督事项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其他

咨询方式 电话:0531-7612671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第714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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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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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4月省政府令第30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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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填写 示例表.doc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备案 按照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要求 即办 备案
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个工作日 对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0531-7611622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质量报监手续取消了吗?
解答 没有取消。质量报监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761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