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综合受理C303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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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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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质量与安全监督事项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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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7612671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第714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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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4月省政府令第30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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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是 | 示例表.doc |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备案 | 按照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要求 | 即办 | 备案 |
审查 |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 3个工作日 | 对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质量报监手续取消了吗? |
解答 | 没有取消。质量报监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