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综合受理C305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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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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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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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 电话:0531-762170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主席令第6号,2019年4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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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 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竣工图纸无样表.docx | 无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oc 2-2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报告(附表1-3).doc 2-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docx | 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oc 2-2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报告(附表1-3).doc 2-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docx |
消防验收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0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docx | 0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接收文书 | 即办 | 受理完成或者发补正通知书 |
验收 | 对抽取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消防验收 | 个工作日 | 对验收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 |
审核,办结,发证 | 审核,办结,发证 | 现场验收后即办 | 出具办理结果文书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消防验收是由施工单位提出吗? |
解答 | 不是,应由建设单位提出。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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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
电话:0531-762170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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