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莱芜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专区纳税服务H707、H705、H708、H710、H706、H709、H704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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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H704-H710税务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76237424 网址: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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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6〕15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6〕15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税发〔2006〕15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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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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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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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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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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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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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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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 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需缴销的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 | 普通发票尺寸:24cmX14cm | 申请人自备 | 之前开具的发票 | 是 | 需缴销的发票.jpg | 需缴销的发票.jp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 审查/核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 受理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下区舜泰路1001号 | 0531-87949501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解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 问题 | 发票缴销需要携带什么资料进行办理? |
| 解答 | 带上需要缴销的发票原件即可。 |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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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H704-H710税务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1-76237424
网址: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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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枫合”调解室;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237424;0531-76126299
网址: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