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工程建设专区住建综合窗口B209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维修资金使用凭证.pn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维修资金使用凭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十一楼1101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F10、F16号住建窗口 电话:0531-762161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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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物字〔2020〕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物字〔2020〕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物字〔2020〕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表.png | 申请表.png |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首付款拨付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首付款拨付申请表.png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首付款拨付申请表.png |
| 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授权委托书.jpg | 授权委托书.jpg |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png |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png |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维修工程验收及费用审核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维修工程验收及费用审核表.png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维修工程验收及费用审核表.png |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尾款拨付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尾款拨付申请表.png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尾款拨付申请表.png |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doc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doc |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doc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doc |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doc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doc |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doc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首付款拨付申请 | 维修资金首付款拨付 | 0 |
| 尾款拨付申请 | 尾款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哪些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
| 解答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 问题 |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哪些范围? |
| 解答 |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
| 问题 |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是什么? |
| 解答 |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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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十一楼1101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F10、F16号住建窗口
电话:0531-762161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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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12楼1207室;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行政审批局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215419;0531-761262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4588&userids=G4588